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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及面部未达伤残等级 获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情】
赵某辩称:对该事实不予否认,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某汽车实业公司辩称:肇事车是赵某出资购买并办理转入手续,落户在我公司,无任何保险,只能停放在二手车交易摊位上进行交易,不能擅自开,造成这次交通事故,纯属个人行为,后果与我公司无关。
【案件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未注意安全驾驶,遇紧急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及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对该次事故所造成孙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孙某在车道上停留,违反《道交法》“行人不得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之规定,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可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因肇事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故赵某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某汽车实业公司系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应对赵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垫付责任。
针对精神损害赔偿部分,一审法院认为孙某虽未构成伤残,但其颜面皮损痕已达真皮层,脸部留有疤痕影响容貌,伤害结果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故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赵某赔偿女青年孙某2万元、某汽车实业公司承担垫付责任。
【案件评析】
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精神痛苦主要指自然人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活、心理上的痛苦,导致自然人的精神活动出现障碍,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精神利益的损失里指自然人和法人的人身权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
结合本案,孙某虽然在事故中身体损害上并没有达到伤残等级,但是其伤痕留在在一位年轻女孩的脸上,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是孙某获得2万元的理论依据。法官这种做法,更接近精神损害的涵义、科学、更符合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