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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1957年12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
关于华侨、侨眷、归侨、归国华侨学生身份的解释
(一)华侨
甲、凡侨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就是华侨。
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视为有华侨身份:
1.解放前出国的留学生, 现已离开学校在国外就业或从事研
究工作者(包括半工半读者在内);
2.侨批员;
3.在国外(不包括港澳)轮船公司(包括国外华侨资本代理,
租赁或自行经营的)服务的中国籍海员;
4.伪外交人员脱离蒋介石集团而从事其他社会职业者;
5.解放后逃亡国外的人员,在国外从事正当职业者。
丙、有下列身份之一者,不是华侨:
1.香港、澳门的中国居民;
2.出国留学生;
3.出国游历或考察的人员;
4.政府派往国外的公务人员;
5.居住我国边境经常来往国境内外地区的边境居民;
6.派往蒙古人民共和国协助建设的工人。
(二)侨眷
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侨眷:
1.华侨在国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2.华侨在国内的旁系亲属和义父、母、子、女、 其生活来源
依靠华侨接济者;
3.华侨在国内的旁系亲属, 虽不依靠华侨的接济为其生活主
要来源,但与华侨未分家者。
乙、侨眷身份的消失:
原为侨眷, 如因华侨在外死亡或已归国而失去甲项各条构成侨
眷身份的条件者,原则上其侨眷身份即已消失。
丙、归侨的配偶及亲属是否算侨眷:
1.归侨在国内结婚的配偶,只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才算
侨眷:
(1)配偶本人具有甲项所规定的三条件之一者;
(2)归侨再出国者;
(3)归侨的直系亲属仍侨居国外者。
2.归侨从国外带回的配偶及其他亲属,如果是中国人, 应当
是归侨;如果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只有在加入中国籍后、 归侨再
出国或归侨的直系亲属仍侨居国外的情况下,才算侨眷。
(三)归国华侨:
“归国华侨”是华侨回国后的通称。不论回国时间长短, 也不
论自行回国或被迫回国,都可称之为归国华侨。
(四)归国华侨学生:
侨居国外的华侨子、女(包括父、母未出国而子、 女被亲友携
带出国者),从国外来求学,现在还继续在国内学习的, 就是归国
华侨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