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准予离婚
发布时间:2018-10-18 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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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曾某,女
被告许某,男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1988年6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被告长期有婚外情,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原告的病情不关心,被告存在严重过错,双方感情已破裂。原告诉讼请求: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深圳市宝安区xx花园房产、河源市xx小区房产、深圳市宝安区xx花苑房产均归原告;3、110万元存款、证券、被告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80%归原告;4、粵B xxxxx车辆归原告;5、债权312203元及理财产品70万元按照原告80%、被告20%的比例进行分割;6、债权412200 元由被告享有,分割其他财产时原告多分412200元;7、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50000元;8、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1、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与被告在同单位工作,夫妻生活28年,感情深厚。2、孩子大学毕业后已考取公务员即将成家。3、被告婚后收入、工资及房产,都在原告名下,经济大权都归原告。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不准原告曾某与被告许某离婚。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长期在同单位工作,双方婚前了解充分,婚后建立了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婚姻关系长达28 年。现原告起诉离婚,但被告不同意离婚,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故不准予双方离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1449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