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同居关系抚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曾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女,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7月认识,后两人同居,分别于2016年3月21日生育儿子曾某文、2019年7月16日生育儿子曾某豪。2020年双方因感情不合分手,被告将小儿子曾某豪离开原告家,大儿子曾某文一直跟随原告及其母亲生活至今。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要求两个孩子均由原告抚养,两个孩子一同长大有益于兄弟之间感情增进以及小孩身心健康,被告均拒绝,原告多次要求探望小儿子,被告均予以阻挠并拉黑原告。
原告认为,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照顾义务,期间大儿子曾某文一直跟随原告及其母亲生活、学习,原告具有稳定、良好的经济能力照顾曾某文、曾某豪。如果贵院将孩子判决由被告直接抚养的,作为不直接抚养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权,另一方应承担协助探视义务,父亲的关怀和照顾是每一个孩子成长过程中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情感需求,父母之间的矛盾不应成为父母与孩子之间情感培养及交流的阻碍,原告的探望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因此请求法院准许原告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孩子每年暑假、寒假时由原告带回家一同居住,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条件下可与孩子视频通话。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非婚生子曾某文、曾某豪由原告抚养;
2.请求判令被告蒋某向原告支付两个小孩抚养费的3000元/月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
3.如判决小孩由被告抚养,请求判令原告每周一次探望小孩,孩子每年寒、暑假到原告家居住,在不影响小孩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可以与小孩视频通话;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非婚生子曾某文、曾某豪应当归谁抚养?
【处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非婚生儿子曾某文由原告曾某抚养,非婚生儿子曾某豪由被告蒋某抚养,原、被告各自承担直接抚养小孩的抚养费;
二、原、被告双方每个星期进行一次视频探视,每个月在不影响孩子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进行现场探视一天,每年寒假和暑假原告曾某有权带儿子曾某豪外出游玩各10天,被告蒋某有权带儿子曾某文外出游玩各10天,带小孩外出时需提前联系对方,并提供相应的便利;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5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曾某自愿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同居关系抚养纠纷。原告曾某委托国晖律师起诉被告,主张非婚生子曾某文、曾某豪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开展工作,对案件进行详细分析,认为调解更有利于解决本次纠纷。最终,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曾某文由原告抚养,曾某豪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每个星期可视频探视,每年暑假、寒假可带孩子出外游玩。委托人对此结果表示满意,本案就此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邕晖民字第1267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