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 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出生)与被告孙某某(男,1985年出生)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因家庭矛盾激化,张某某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珠海市、中山市两处房产及一辆车辆,并指控孙某某存在冷暴力,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珠海市房产原系孙某某母亲婚前全款购买并登记于孙某某名下。婚后,孙母通过公证《赠与协议》将50%份额明确赠与孙某某个人,剩余50%份额后以“买卖”形式过户至双方名下,但实际未支付任何购房款。张某某主张婚后登记部分为共同财产,要求分割60%份额。中山市房产的购房定金及首付款主要来源于孙某某父亲的银行转账及孙某某婚前股票收益,婚姻存续期间的贷款本息90%由孙某某父母偿还。张某某以“婚后共同还贷”为由主张均分。此外,孙某某提交证据证明车辆购车款90%来源于婚前投资收益,但张某某仍主张车辆为婚后购买,应属共同财产。
一审中,国晖律师代理孙某某提出三项核心抗辩:
第一,珠海房产50%份额为孙某某个人财产,剩余25%份额因无实际资金往来不构成共同财产;
第二,第二,中山房产首付款及还贷资金均来源于孙某某方,张某某仅参与少量还贷,应限缩其分割比例;
第三,车辆资金源于婚前财产转化,不属于共同财产。律师提交孙某某父母银行流水、证券账户记录、赠与协议公证文件等证据,并申请物业工作人员出庭反驳冷暴力指控。宝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珠海房产75%份额归孙某某(折价补偿张某某95万元),中山房产75%份额归孙某某(折价补偿55万元),车辆归孙某某所有,另认定张某某转移婚后理财资金80万元需补偿孙某某56万元。
一审后,张某某不服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1.珠海房产婚后过户份额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中山房产分割比例是否体现出资贡献原则;
3.张某某转移资金行为是否影响财产分配。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案号:2022粤0306民初XX号)准予离婚,子女由张某某抚养,孙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珠海房产75%份额归孙某某(折价补偿张某某95万元),中山房产75%份额归孙某某(折价补偿55万元),车辆归孙某某所有,另认定张某某转移婚后理财资金80万元需补偿孙某某56万元。张某某不服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国晖律师的成功代理体现三大核心策略:
其一,证据体系精密化。针对房产出资混杂婚前财产、父母赠与的特点,律师通过“时间轴追踪法”梳理资金流向,形成完整的婚前财产转化证据链,彻底切割“财产混同”风险。例如,珠海房产的《赠与协议》公证文件与零资金流水印证,成功将75%份额排除出共同财产范围。
其二,法律解释技术化。律师援引最高法《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8条,结合判例论证“非登记方父母的大额出资应在分割时优先扣除”,为法院采纳75%分割比例提供法理支撑。
其三,程序反制主动化。面对张某某二审提出的程序异议,律师迅速调取家庭监控录像、物业值班日志,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证据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证实所谓“冷暴力照片”系事后摆拍,最终促使法院对张某某处以诉讼诚信惩戒。
【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法《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8条:婚前购房、父母还贷的房产分割规则;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粤晖民字第1291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