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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国晖律师助力原告成功离婚
发布时间:2025-04-03 11:5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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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案号:(2023)粤 0307 民初 3XXXX 号
       原告:廖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B,男

       国晖代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判令将婚内购买的奔驰车辆的现值(以28万元来计)一半共计14万元分配给原告;三、判令将被告婚后在深圳市龙岗区某村的分红的一半共计15万元分配给原告(按照每年12万元计算,婚内两年半被告分红共计30万 元);四、判令被告给原告赔偿10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 2021年1月经人介绍相亲认识,见面仅10来次后2021年5月 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育小孩,婚后被告无业,仅原告工作补贴家用。双方共同生活近两年原告发现,被告一家婚前欺瞒、欺骗,导致原告在对被告疑似性功能障碍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 结婚,婚后两年多无夫妻生活;被告不学无术、婚内无业,到处闲玩,不仅未承担生活支出,还由其母亲接济个人开支;被告无担当和责任感,逃避问题,原告多次沟通无果,失望至极。 婚后婆婆买了一辆奔驰车送给原、被告,同时婚内被告有村里分红12万元,是直接打款给被告母亲账户。双方没有感情基础, 加上被告欺瞒,双方无夫妻生活等事实,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无和好可能,现有共同财产需要分割,与被告协商离婚时,被告表示取决于其家人的决定。故原告特提起诉讼,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离婚谈判进行了多轮,原告心灰意冷只想 尽快结束婚姻,11月4日发协议给被告律师时,被告也没提异议,结果之后被告一反常态,要原告把金器全部退还才肯离婚, 令原告悲愤至极。关于婚内过错,男方家有两套花园房,四栋农民房,三辆车,家庭资产数千万,一家人年分红上百万,收租每月十几万,正是因为家庭条件好,婆婆又强势,造成男方没有担当的性格,被告一份差事都不愿意去做,不仅不时向其母亲要生活费,还骗原告有工作,原告还拍到被告与案外异性的聊天记录,有暧昧和追求其他异性的内容,被告更怀疑原告和公公有染,这样的婚姻不仅剥夺了原告女性正常权利,还摧毁原告的精神,被告也不尊重原告的父母。

       被告陈某某B辩称,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起诉状陈述被告冷暴力、无责任及性功能障碍等说法,双方婚前不认识,是经他人介绍以结婚为目的。婚后被告及家人对原告都很友好,双方住在被告父母家,把原告当自家人,相反,原告表面装成和气, 私下另一种冷漠态度,导致感情不和,最后走向破裂,原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3 月确立了恋爱关系,5月7日原、被告登记结婚,9月26日摆 酒。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原告主张离婚原因是被告不能人道、没有工作还欺骗自己, 更与其他异性存在不当聊天内容、污蔑原告与被告父亲有染,提交了与被告的部分微信截图、被告与他人微信对话的图片。原、被告的对话显示,2023年6月29月沟通离婚事宜时,原告要求被告把车过到原告名下,被告回复“我也说了,我知道 对你冷暴力2年半了,没有性生活....,容我考虑,容我的家人考虑”,另询问原告“保险柜里的东西还在不在的,你家人给的首饰,我家人给的首饰”,原告回复"不在”另质疑“我的嫁妆现 在是需要跟你交代是吧”。........,双方均主张对车辆的权属, 后经人民调解均同意将前述车辆放在派出所等待法院认定权属。

关于礼金,原告提交了结婚礼单,双方确认女方亲属也给了合计66700元的礼金并由男方家用于婚礼酒席酒水开支。关于首饰,原告主张均为彩礼性质,确认男方家给过几对黄金手 镯,但认为婚内已出售过部分,现原告处仅剩余一两对手镯和一枚钻石戒指,此外2023年4月23日被告母亲在微信中也确认过三金中的项链已经拿回,庭后原告确认原告处的两对手镯 均为原告家人赠送。被告仅确认被告母亲赠送的男士金项链已经拿回,对其他不予认可,原、被告均无法明确首饰的具体款式。

       关于分红,被告提交了某某分公司2024年1月2 日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有8775股,2021年6月至12月分配 生活费35000元、当年住房补助35000元,2022年全年生活费 72000元,住房补助30000元,2023年上半年生活费36000元。原告庭后补交证明原告名下股份为其父母所有,原告不配备股份分配资格,2004年其父 母以其名义购买了一份股份。原告未回应分红发放情况。原、 被告经释明均拒绝申报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原、被告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 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离婚 原因,原告未就被告存在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完成举证,关于损害赔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粤B7528B奔驰车辆,车辆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由案外人出资,原、被告对权属有争议,因涉及案外人及是否存在赠 与关系的认定,离婚案件中无法直接处理,相关主张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关于分红款的分割,被告确认有村里的分红、股份,原告 确认有其名义下的股份但未回应分红情况。婚内分红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分割的是现有财产或转移、挥霍、隐匿的财产,现双方在法院释明后均拒绝申报财产、提交流水, 故原、被告的相关诉求本院均不支持。

       关于黄金、钻石首饰返还的问题,原告认可婚礼时收到部分首饰,但确认现原告处仅存钻戒一枚、原告家人赠与的两对 手镯,且认为三金均属于彩礼范畴或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女方 的个人物品,不应返还或分割。被告则认为首饰为亲朋赠与原、 被告两人的,应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分割,确认在被告 处的男士项链未在诉求中。法院认为,双方对前述首饰性质存在争议,但不论是作为彩礼,还是共同财产均不再分割或予以返还,理由为:1. 如果性质为彩礼,原、被告已经登记结婚, 共同生活一年多,被告亦未就婚前给付彩礼且导致给付人生活 困难进行举证,不符合法定退还彩礼的情形;2. 如果性质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分割的是双方现有财产,被告的证据无法互相印证,不能证明首饰的具体样式、购买时间、金额,对于首饰 的保管情况双方也有争议,被告主张分割但未完成相应举证责 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根据双方自认的情况 看,被告处留有项链,原告处留有手镯和戒指,即便原告处的 首饰总价可能更高,按照照顾女方的原则,保持现状亦符合离 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综上,被告要求原告返还 369100元首饰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双方是否感情破裂以及对财产的分割情况。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陈某某B离婚;
       二、驳回原告廖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陈某某B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95. 5元(原告预交1350元,被告预交1745. 5元),由原告承担1350元,被告承担1745. 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两当事人均提起二审,但二审维持了原判。
       【案例评析
       国晖律师代理的廖某某与陈某某B离婚案,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作出判决。法院不支持原告廖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显示出法律裁判的客观性。法院在判决中详细阐述了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准予离婚,但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未完全采纳原告意见,这是基于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法律规定作出的公正裁决。二审维持原判,进一步印证了判决的合理性。国晖律师尊重法院判决,将继续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 (2023)粤晖民字第1641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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