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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在国晖律师代理下原告获赔11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3-01-11 14: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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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某,女,2007年7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
       法定代理人:林某某,女,1971年6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
       法定代理人:吴某加、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系原告父亲。
       被告:李冬青,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尤某某,住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诉称:2017年4月8日17时48分许,被告李某某驾驶粤B8****号车在xxx村内路段(停车场)时,右侧与行人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吴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龙岗支队作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某操作不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吴某某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吴某某即被送往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4月27日出院,共住院19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陪护贰人;建议全休3月,全休期间建议留陪壹名;建议加强营养治疗等。2017年4月27日入住深圳市龙城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5月9日出院,共住院12天,出院医嘱:1、建议全休三个月,在医生指导下功能锻炼;定期复诊,不适随诊。2、门诊每周定期复查,每月定期拍摄X线片。根据情况决定取外固定时间。3、有不适时,门诊随诊。住院期间留陪护1人,院外需陪护1人(三个月),2017年10月23日再次入住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2017年10月30日出院,共住院7天,出院医嘱:1、住院期间,陪护一人:2、出院后全休3个月,需陪护一人,适当患肢功能锻炼,避免剧烈活动,加强营养。3、门诊每周定期复查,每月定期拍摄X线片。4、有不适时,门诊随诊。
       2018年1月31日广东华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作出了鉴定书,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2018年1月31日,广东华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拾级。
       原告因该事故产了医疗费62305.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12043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50元、残疾赔偿金97390元、鉴定费3276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2000元、学费328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李某某支付原告医疗费58791.33元、护理费5000元、赔偿款14000元。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内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在商业险内已垫付10000元。
       被告李某某为肇事车辆粤B8****号车的驾驶人和所有人,且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处购买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商业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

      【争议焦点
       被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13513.89元给原告吴某某。
       二、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2859元给原告吴某某。
       三、驳回原告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681元,被告保险公司承担1261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吴某某无责。因李某某是肇事车辆粤B8****号车的驾驶人和所有人,且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处购买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故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内首先赔偿精神抚慰金后再赔偿其他损失,不足部分再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由被告李某某赔偿。因原告起诉时只有9岁,故起诉时由父母代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JT0341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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