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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逆行全责,受害人八级伤残获赔44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3-01-12 16: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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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98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平县。  
      被告:段某某,男,汉族,1997年11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告:深圳市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何某某,住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某,住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深圳市XXXX网络有限公司,负责人,吴某某,住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诉称:2019年10月20早上17时许,被告段某某驾驶粤B2****号车在上雪科技城科技一路六栋8号路段与原告王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部分损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段某某驾驶车辆在园区内逆向行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深圳市坂田医院进行治疗,共住院38天,出院医嘱:1、全休3个月,加强营养;2、医师指导下进行无负重功能锻炼,避免重体力活动,连续3个月每月复查拍片,三个月后根据骨折愈合情况进行负重功能锻炼;3、如有不适,门诊随诊(住院期间陪护1人)。2021年3月17日广东龙城司法鉴定所对王某某的伤残等级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王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
      原告王某某因交通事故损失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44296元。
      肇事车辆粤B2****号车辆登记在被告深圳市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车,被告深圳市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授权其关联公司即被告深圳市XXXX网络有限公司使用,段某某系被告深圳市XXXX网络有限公司员工。事发时被告段某某驾驶肇事车辆履行职务行为。肇事车辆在中国XX财保公司处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
就损害赔偿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令被告段某某、深圳市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各项赔偿费用共计444296元。
      二、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否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损失?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某某赔偿损失443359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64元,减半收取3982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例中被告段某某驾驶车辆在园区内逆向行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肇事车辆粤B2****号车辆为被告深圳市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且在中国XX财产保险公司处购买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对被告段某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后再赔偿其他损失,不足部分再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内予以赔偿,因肇事车辆购买的是不计免赔的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足以支付原告的诉求。故原告的损失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赔付。在国晖律师代理下,原告获赔443359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YHJT0058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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