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朱某某,住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倪某某1,男,1985年生,住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倪某某2,男,1987年生,住广东省揭阳市。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王某,住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诉称:原告是奥迪汽车指定的汽车销售4S店,从事奥迪汽车的销售,经营场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2020年7月30日,被告倪某某2驾驶粤B*****号牌车辆在4S店内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4S店停车场出入口路段时,该车辆右后车轮与原告停放于停车场内未售出的新车(车架号:L****************)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倪某某2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原告委托深圳市X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公司对被撞车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车辆的成新率仅为83%,车价由原价383650元降为318400元,减损达到65250元。由于原告奥迪4S店从事的是奥迪车的销售,现被告将原告的车辆撞损,导致新车变成旧车,由此产生了新旧车辆的价格差,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后,被告一直不愿意赔偿原告损失及维修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决被告倪某某1、倪某某2赔偿原告损失63906元。
二.请求判决被告倪某某1、倪某某2赔偿原告鉴定费5000元。
三.请求判决被告倪某某1、倪某某2赔偿原告辆车维修费14100元。
四.请求判决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肇事车辆粤B*****号车为被告倪某某1所有,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被告倪某某1未答辩。
庭审中国晖律师代理被告倪某某2参与诉讼,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告倪某某1已在被告XX财产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本次事故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XX财产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模板,就免责条款部分,仅仅是黑体加租,并没有详细阐明合同条款意思,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已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二.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第一时间报警、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有专员跟踪对接,但是原告在没有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自行维修,而目原告存在过度维修的情况,其中大部分零部件是属于可维修项目,但是原告直接进行更换,原告的维修费用过高,被告不予认可。
三.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其实就是“贬值损失”,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涉案车辆已经修理完毕,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驾驶操控性能并未明显降低,涉案车辆不存在贬值损失。
四.本案鉴定为原告单方面委托的鉴定,其从未与被告及保险公司协商鉴定事宜且亦未告知鉴定时间及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在鉴定时亦未通知被告及保险公司到场监督鉴定过程,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进行的鉴定,无法保证其鉴定的公正性。鉴定报告并未对该损失项目是否全部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及更换配件的残值进行鉴定,而且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间接扩大了车辆定损评估价格,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其鉴定结论明显不合理,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
一.肇事车辆在答辩人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商业险保险限额为100万,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原告车辆进行了定损,定损金额为14100元。原告提供维修发票后,本公司同意赔偿。
二.原告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63906元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不应由本公司承担。原告主张的鉴定费5000元,因原告未提供鉴定费票据,该项诉求应予驳回。
【判决结果】
2021年11月29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2000元,被告倪某某2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121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例中法院支持原告车辆维修费14100元,其中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加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2000元,被告倪某某2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12100元。原告主张的损失63906元为车辆维修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法定赔偿项目。鉴定费未支持,因原告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YHMS1676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