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廖某某,男,1979年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被告:张某,女,1986年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中国XX财产保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龙华支公司,负责人,吴某,住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缪某某,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深圳市XXX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某,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诉称:2020年7月1日上午9点10分左右被告张某驾驶粤BD5****号车在滨河大道联合广场西往东向右变道时,与同车道程某驾驶的粤BD3****号车发生碰撞,造成粤BD3****号车上乘客原告廖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龙华支队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粤BD5****号车变更车道未打转向灯景影响正常行驶的粤BD3号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粤BD3****不负事故责任。被告张某对该认定不服,向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申请复核,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作出维持原认定的复核意见。
事故发生后原告廖某某被送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共住院30天,出院医嘱:1、全休三个月,加强营养,目前使用助行器行走,避免摔倒,剧烈活动,避免翘二郎腿、深蹲、大腿过渡内收内旋等动作,预防脱位,预防肌肉萎缩,下肢血栓形成等;2、继续抗骨质疏松、抗凝、补铁等治疗,继续服用利伐沙斑抗凝3周,注意复查血常规、凝血功能、肝肾功能、下肢静脉彩超等检查。3、骨科门诊定期复查(出院后第1、2、3个月,半年、1年、2年等),不适随诊。4、住院期和出院后建议陪护一人。2020年12月21日,广东华泰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廖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左侧人工全髓关节翻修的后续医疗费约需人民币90000万元,每15年需翻修人生关节1次;鉴定原告廖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期为200日、护理期为150日、营养期为180日。
原告廖某某因交通事故损失医疗费50994.4元、后续治疗费204000元(被鉴定人廖忠宝左侧人工全髓关节翻修的后续医疗费约需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每15年需翻修人生关节1次。受伤时41岁暂计至75周岁,后续治疗费为90000X[(75-41))×15)、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共30天,按100元/天)、护理费18900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1297526元、残疾赔偿金25951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1298.80元。(事故发生时廖某某母亲77岁,父亲78岁,原告廖某某有兄弟姐妹7人,且原告廖某某女儿事发生时3岁、儿子事发生时17岁)、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签定费4692元、交通费960元、辅助器具费1510元。合计724099.27元。
被告张某为肇事车辆粤BD5****号车的驾驶人,张某系被告深圳市XXX运输有限公司的员工,其行为属职务行为。肇事车辆粤BD5****号车为被告深圳市XXX运输有限公司所有,且在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龙华支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就损害赔偿原告方多次找被告赔偿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724099.27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1、原、被告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2、被告是否需承担原告的后续治疗费?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龙华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廖某某赔偿110000元。
二、被告深圳市XXX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某某440854.18元。
三、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龙华支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四、驳回原告廖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098元(原台已顶交),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龙华支公司负担622、54元,被告深市XXX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494.99元,原告白行负担980.47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在本次事故中,被告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虽然张某对认定结果不服,但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复核维持了原决定。被告张某系被告深圳市XXX运输有限公司的员工,且系职务行为,深圳市XXX运输有限公司也是肇事车辆粤BD5****的所有人,故被告张某应承担的损害赔偿应由被告深圳市XXX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而肇事车辆在中国XX财产保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龙华支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中国XX财产保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龙华支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后再赔偿其他损失,不足部分再由第三者商业险赔偿,仍有不足,由被告深圳市XXX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对原告的后续治疗费,鉴定结论有明确结论的,可以先行给付,未发生的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YHJT0083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