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姚某,男,1993年9月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66年3月出生,住广西容县县底镇。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责人,石某某,住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姚某诉称:2021年12月25日原告姚某骑自行车行使至佛山市南海区XX路口右拐弯时,遇被告刘某某驾驶粤A******号小型普通客车经过该路口,因被告刘某某驾车未让右拐弯的车辆先行,与骑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姚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1年12月28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XX中队作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姚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佛山市南海区XX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1月18日出院,共住院 24 天,出院医嘱:出院带药,门诊定期随诊及复查X线片,按医师要求加强行左膝关节肌肉及屈伸功能锻炼,住院期间留陪护1人,出院后全休3个月,骨折愈合后取出内固定物约10000元,具体以出院时结帐单为准,不适随诊。2022年7月14日广东XX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姚某的伤残等级作出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姚某左膝部损伤未达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粤A******号小型普通客车为被告刘某某所有,且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因交通事故事故原告产生医疗费56483.75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交通费720元、护理费14400元、误工费22872.15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108875.9元。事故发生后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垫付了53000元。
就损害赔偿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均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原告特向法院提出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各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合计人民币55875.9元。
二、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答辩意见:
一、粤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为100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二、答辩人已垫付医疗费53000元,后续治疗费应待实际产生后另行起诉。住院伙食补助费同意赔偿。护理费同意赔偿住院期间的护理,出院后的护理答辩人不同意赔偿。误工费标准应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交通费同意赔偿300元。原告未达到伤残答辩人不同意赔偿鉴定费。
被告刘某某答辩意见:与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答辩意见一样。
庭审中国晖律师代理原告参与诉讼,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因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56483.75元,根据出院医嘱需取内固定物10000元,住院24天,产生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交通费按30元/天计算,共720元、护理费住院期间按150元/天算,出院后按120天算,共14400元,产生鉴定费2000元。共计108875.9元,扣除被告保险公司垫付的53000元,原告主张55875.9元。
二、事故中被告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争议焦点】
原告的损失总共是多少?
【判决结果】
2023年1月31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42855.9元给原告姚某。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支持了原告医疗费56483.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护理费3600元、误工费22872.15元、交通费500元,共支持了95855.9元。出院后的护理及鉴定费未支持。案例中原告未构成伤残等级,故没有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项目。案件判决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SHMS02084733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