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倪某,男,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燕某,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2022年12月17日12时30分许,李某驾驶鲁GK****号小汽车沿诸城市XX街道XX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处,与倪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至倪某受伤,两车损坏。经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倪某负次要责任。鲁GK****号小汽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国晖律师代理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248000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多少钱?
【处理结果】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倪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02500元,扣除垫付的36000元后剩余166500元,于2024年2月10日前付至原告倪某账户,后续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原告倪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本事故中,被告李某负主要责任,原告倪某负次要责任,且被告李某为鲁GKXXXX号小汽车的驾驶人,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再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国晖律师的代理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原告共得赔偿款202500元,后续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QHJT0002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