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韩某某,女,1951年9月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11月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负责人,梁某,住山西省大同市。
原告韩某某诉称:2020年8月15日8时50分,原告韩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XX道路至沙河镇段XX庄南街由东向西站立时,被由东向西被告王某某驾驶的晋BF*****号车撞伤。经北京市公安局XX交通支队责任认定,被告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韩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韩某某即被送往北京市XX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8月25日出院,共住院10天,出院诊断:1.右足第2、3、4跖骨骨折;2.右跟骨撕脱骨折;3.右足皮挫伤;4.糖尿病。出院医嘱:1.随诊复查,适当休息,加强锻炼;2.右足支具制动6周,6周内右下肢禁止负重。因住院治疗,原告韩某某产生医疗费57465.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4500元。住院期间原告聘请护工陪护,出院后由家人陪护。2021年3月23日北京XX司法鉴定所对原告韩某某的伤残等级作出XX司鉴所[2021]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韩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十级伤残,人体致残率10%。因鉴定原告花费鉴定费2250元。由此产生残疾赔偿金76377.4元、护理费18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44元。
另外因交通事故还损失交通费2000元、财产损失500元。
晋BF*****号车为被告王某某所有,且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就损害赔偿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韩某某医疗费57465.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8400元、残疾赔偿金7637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225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44元、交通费2000元、财产损失500元,合计172736.94元。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某未答辩。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答辩意见:
一、原告韩某某住院期间产生的与糖尿病有关的费用与本案交通事故无关,答辩人不同意赔偿。
二、答辩人仅认可住院期间的营养期、护理期。不认可出院后的护理期及营养期。
三、鉴定费属于商业保险的免赔条款,答辩人不同意赔偿,且答辩人已就该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庭审中,国晖律师代理原告参与诉讼,发表如下意见:
一、原告韩某某虽患有糖尿病,但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治疗需要将用药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原告自身疾病不影响被告王某某、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同时也不存在减轻被告王某某、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
二、原告韩某某的伤残构成十级,人体致残率为10%,代理人认为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90日。
三、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为聘请护工护理,每天按240元,共住院10天,住院期间护理费为2400元,剩下的护理按每天200元计算,护理费18400元。
【争议焦点】
原告的损失是共是多少?
【判决结果】
2021年8月27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韩某某医疗费费用赔偿金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金101583.4元、财产损失2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韩某某损失55115.5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韩某某在住院期间产生的与糖尿病有关的费用与本案交通事故无关。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的损失共是多少?原告的医疗费中是否有治疗自身疾病糖尿病的治疗费用?经法院的开庭审理,对证据的审查,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死亡赔偿金101583.4元、财产损失2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55115.54元。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间内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粤晖京字MS00286-00286-0286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