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件来源】
国晖所档案(2009)MS307-1198-2011
【案情简介】
案外人田某为深圳市宝××运输有限公司的雇员,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系在从事雇佣活动。涉案车辆的投保人向中国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06年12月5日至2007年12月4日。
原告与深圳市宝××运输有限公司协商赔偿未果,以深圳市宝××运输有限公司和中国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被告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并要求按深圳市城镇户口标准赔偿。
为此,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暂住证明、暂住证、技术服务上岗证、工资卡明细表以及社保卡、社保清单、工作卡等证据。
被告辩称:对原告按深圳市城镇户口标准赔偿有异议,残疾赔偿金应按原告的户籍确定。理由是暂住证服务住所空白,无住所单位;对布吉派出所的证明有异议,其并不是派出所的公函,盖章模糊不清,且与暂住证的日期、住所不一致;工作证无加盖公司的公章,真实性无法确认;工资卡明细表不能证明是原告的工资情况,上面没有原告的身份证号码,无法证明是原告本人的账户,不认可;如提供的有二年的社保应由社保明细清单,但原告只提供了出事前一个月的社保单,对社保卡和社保清单不确认。进而主张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由原告户籍确定。
【争议焦点】
原告系农业户口,是否符合按深圳市城镇户口获得赔偿。
【相关法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也曾于2006年印发《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指导相关审判实践,全文内容为: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律师意见】
国晖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认为原告虽为农村居民,但发生事故前在深圳居住满一年,又有固定收入,应按深圳市城镇户口获得赔偿。其提供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及其有规律的数额稳定的储蓄存入交易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已在深圳市居住一年以上并有固定收入,因此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采纳国晖律师意见,判决被告中国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之死亡伤残赔偿、财产损失限额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被告深圳市宝××运输有限公司对前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还应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之死亡伤残赔偿、财产损失限额之外的赔偿款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本案法官结合各种证据,认可原告在发生事故前在深圳居住满一年有固定收入的事实,支持原告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