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马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XXXX饮食店,经营者:薛某,注册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
申请人马某于2022年11月29日入职被申请人东莞市XXXX饮食店处并建立劳动关系,担任厨房配菜员一职。每月工作28天,月休2天,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下午4点至凌晨3点。每月基本工资5500元,加班费另外计算,被申请人经营者薛某通过微信转账发放工资,每月2日发放上月工资。
自申请人入职以来,被申请人便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每天工作时常不定,基本超过8个小时。直到2023年6月1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发生工伤导致食指受伤,鉴于治疗恢复需要一段时间,被申请人觉得申请人不能胜任工作,2023年6月7日,被申请人无故口头开除申请人,并将申请人踢出工作群,结算工资,违法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接受国晖律师的建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2022年11月29日至2023年6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2130元。
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1043.34元。
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费4569.66元。
以上共计:47743元。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企石仲裁庭受理此案,仲裁庭认为:
被申请人未能就其提出与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向本庭提供相关有效证据,且申请人配菜员的工作属于被申请人的经营工作范围,且薛某是被申请人的经营者,因此,仲裁庭对申请人提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认定。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违法解除申请人,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主动离职,但双方均未能就其主张申请人的离职情况向仲裁庭提供相关有效证据,且并未有资料显示或载明申请人的离职原因,故,仲裁庭视为双方的劳动关系是由被申请人提出,双方协商一致于2023年6月8日而解除,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9日至2023年6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5521.67元(5521.67元/月×1个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庭审期间确认了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29201.42元,因此,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29201.42元。
最终,仲裁庭依法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9日至2023年6月7日期问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须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
1.经济补偿金5521.67元;
2.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29201.42元;
3.2023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357.04元;
以上合计:37080.13元。
驳回申请人超出上述标的的部分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被申请人无故口头开除申请人,并将申请人踢出工作群,结算工资,违法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在国晖律师的专业代理下,申请人的绝大部分主张得到仲裁庭的支持,申请人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GHMS0324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