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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待遇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4-09-27 14: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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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梁某,女,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XX洗涤中心,经营者:李某,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
       2022年3月1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车间普工工作。直至2022年5月1日,被申请人才安排申请人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自2022年5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工资按件发放,保底工资为2000元/月;申请人的社会养老保险等均由申请人个人自行缴纳。2022年7月5日晚上八点半左右申请人在夜班工作中不慎被机器碾压右手及右手腕部受伤,后由被申请人负责人及工友送至崇左市人民医院救治,再转至广西医科大学附属民族医院治疗,住院治疗15天,医嘱意见全休三个月。经医院诊断为:1.腕部开放性损伤伴骨折;2.右侧桡骨远端开放性骨折;3.右手第三、四掌骨骨折;4.右侧下尺桡关节脱位;5.右侧正中神经损伤;6.右侧掌长肌腱及指浅屈肌腱部分断裂7、右腕大多角骨骨折。
       通过仲裁得到文书江州劳人仲字〔2023〕第2号《仲裁裁决书》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28日在劳动关系。2023年3月31日申请人向崇左市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崇左市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5月18日作出了江人社工认字〔2023〕1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法认定申请人在2022年7月5日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24年1月16日崇左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人的事故伤害作出了崇劳鉴伤字〔2023〕210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九级,未达护理等级。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均未对上述《仲裁裁决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初次鉴定结论书》提起诉讼和再次鉴定申请,相关法律文书已生效。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实发工资为2287.2元。被申请人除了支付申请人的抢救费和住院治疗费之外,对申请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拒绝支付。申请人自出院后也不再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也不再通知申请人回去工作,双方的劳动关系应从2022年12月28日后已实际解除。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造成申请人发生工伤后无法向社保机构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故被申请人应全部承担申请人工伤的保险待遇。申请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委托国晖律师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115.6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252.4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1115.6元。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工资6861.6元;
       被申请人辩称:1.对申请人的劳动伤残鉴定等级九级提出异议,如在复议期内,我方将对该鉴定结果提出复议。2.申请人主张三个一次性计算结果有异议,申请人的三个一次性主张金额过高,申请人的基础工资为2100元/月左右,按照2100元的标准计算总数在60900元,加上三个月的停工留薪工资总数应该在67761.6元。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上述款项?
      【处理结果
       崇左市江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仲裁委员会认为:
       一、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申请人属工伤,初次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未达护理等级。申请人2022年3月1日入职至2022年7月5日发生工伤期间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116.05元(4568.45元/月×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252.95元(4568.45元/月×11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781.24元(4568.45元/月×9个月×70%),对于超过仲裁委员会核算金额的部分,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115.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252.4元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仲裁委员会给予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781.24元,仲裁委员会给予支持,超出法律规定部分不予支持。
       二、关于停工留薪期待遇。申请人受伤后2022年7月6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医院住院到2022年7月21日出院,共住院15天,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医嘱全休三个月。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7月工资,因此仲裁委员会按医嘱全休3个月计算申请人停工医疗期工资2324元×3个月=6972元,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6861.6元,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仲裁委员会给予支持。
       最终,仲裁委员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XX洗涤中心支付申请人梁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115.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252.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781.24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XX洗涤中心支付申请人梁某停工留薪期工资6861.6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纠纷。为劳动者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一方面可以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造成申请人发生工伤后无法向社保机构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故被申请人应承担申请人工伤的保险待遇。
      【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四条 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20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8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5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3个月,九级伤残计发11个月,十级伤残计发9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18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6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3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1个月,九级伤残计发9个月,十级伤残计发7个月。
       前款所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是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前12个月个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前12个月个人平均月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邕晖民字第0259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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