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某因在工作中受伤,向被告XX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提出了多项仲裁请求,总金额超过14万元。本案的争议源于杨某某在XX公司工作期间发生的一次工伤事故,该事故导致杨某某需要暂停工作进行治疗,并引发了关于工伤赔偿、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生活护理费以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一系列问题。
杨某某于2023年4月加入XX公司,从事建筑劳务相关工作。2023年7月,在工作过程中,杨某某不慎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医院诊断,杨某某的伤情符合工伤认定标准。然而,在后续的工伤赔偿问题上,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杨某某认为,XX公司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其应有的工伤赔偿和待遇,遂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
在仲裁申请中,杨某某提出了四项主要请求:
一是要求XX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920元;二是要求支付XXXX年7月27日至XXXX年12月14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63897元;三是要求支付XXXX年7月27日至XXXX年8月22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生活护理费7909.2元;四是要求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0595元。这些请求的总金额合计超过了14万元。
面对杨某某的仲裁请求,XX公司选择了积极应诉,并委托了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国晖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分析,制定了详细的应诉策略。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工伤赔偿的标准和范围、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的计算、生活护理费的合理性以及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等方面。双方在这些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分歧,难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处理结果】
经过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国晖律师的积极斡旋下,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XX年12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同意于XXXX年8月18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调解款合计人民币60000元,上述调解款支付至申请人原工资卡;申请人放弃本案其他仲裁请求,双方本案劳动争议就此了结。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按照调解书的约定,按时履行了支付义务,成功解决了这起劳动纠纷案件。
【案例评析】
国晖律师在办理此案时,展现出了高度的专业素养和出色的办案能力。首先,律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了解,准确把握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关键证据。其次,律师充分运用了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应诉策略。在调解过程中,律师积极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协商,充分展示了其出色的沟通能力和调解技巧。最终,在律师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成功化解了矛盾纠纷。
国晖律师的专业性和敬业精神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评价。在办案过程中,律师始终保持着严谨的工作态度和高效的工作效率,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律师还注重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合法权益,确保了案件的顺利办理。
【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具体包括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生活护理费以及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等费用。这些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为用人单位处理工伤事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粤晖民字第1489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