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劳动者通过网络招聘平台应聘被申请人单位,于2023年3月6日入职被申请人单位,做后勤工作,月工资5000元,每月休息四天。单位提供住宿及饭补,后来饭补都放在了工资里。直接领导高大可总经理,工资由财务按月发放。2025年4月5日,申请人在单位工作过程,搬运玻璃,划破手臂,住院手术治疗一天,术后遵医嘱在家休养至2025年5月20日。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申报工伤,未缴纳社会保险。因被申请未缴纳社保,拖欠年休假工资、拖欠工资、拖欠加班费、拒绝支付工伤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故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从提起本劳动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即2025年5月20日起解除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劳动者通过律师建议,仲裁请求:
1.支付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计时工资877元;2. 支付2024年3月6日至2025年5月20日带薪年休假工资3072.02元;3. 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1931.67元;4. 支付2025年4月6日至2025年5月2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9874元;5. 支付未缴纳失业保险造成的损失10380元;6. 支付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20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388元。
【争议焦点】工资计算和经济补偿是否存在及正确。
【处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于2025年5月20日结束;
二、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调解款25000元;
三、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结束后的劳动争议全部解决完毕。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如一方不履行本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评析】
劳动者在劳动仲裁时,可以多主张一些,法院仲裁往往会有所缩水,如果能够调解结案,往往能缩短实际维权的时间。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津晖民字第0087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