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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赔近81万!国晖律师助力劳动者打赢劳动报酬争议案
发布时间:2025-11-13 14: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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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动报酬等争议

      【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某,男,汉族,1985年5月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7198505200091,住址:福建省。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申请人:湖南某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
       第二被申请人:湖南某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被申请人:杭州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
       第四被申请人:杭州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2025年4月28日,申请人因与四被申请人劳动争议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件审理中,申请人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庭审,四被申请人亦委托代理人到庭。

       经查,申请人于2024年4月1日入职第一被申请人处,双方签订期限为2024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岗位为芯片架构师,工资为固定工资46000元/月+餐补30元/次,每月12日左右发放上月工资,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应发工资46000元,实行标准工时制。

       关于离职情况,申请人主张2025年3月31日在民警协调下收到第一被申请人出具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解除理由为“严重违纪”;四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2025年2月至3月期间早退8次、伪造考勤记录4次,严重违反员工手册,于2025年3月28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提交《员工手册》《考勤违纪情况汇总》《监控视频》等证据,但申请人仅认可《考勤及假期管理办法》真实性。

       关于劳动报酬,申请人主张《聘用确认书》约定入职前2年年终奖30万元/年、前3年人才留任奖40万元/年,要求支付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人才留任奖40万元、年终奖30万元;四被申请人辩称奖金需年度绩效B以上,申请人考核为C且入职未满一年,不符合发放条件,但未提交有效考核沟通证据。

       此外,申请人还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7318元、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19034.4元、2025年3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114.94元、律师费30000元,并要求出具离职证明书,同时主张第二、三、四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支付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第一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人才留任奖、年终奖是否应支付;各被申请人责任承担方式及律师费支持金额。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2025年7月20日作出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25】1xxx号仲裁裁决: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3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114.94元;
       二、 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人才保留津贴400000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年终奖300000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7318元;
       五、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16919.54元;
       六、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七、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八、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九、第一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开具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日期、工作岗位及工作年限的离职证明;
       十、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以上应支付款项合计791352.48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展现了扎实的劳动法律专业功底与高效的案件处理能力。接受委托后,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点,构建清晰的维权思路:针对违法解除争议,重点质证公司提交的考勤证据,指出监控仅显示不在工位而非离岗早退,且打卡时长符合要求,同时强调公司未履行工会征求意见程序,成功论证解除行为违法;针对报酬争议,以《聘用确认书》为核心,反驳公司绩效抗辩,指出其考核程序未完成沟通确认,缺乏客观依据,有力支撑奖金支付主张。

       在责任承担方面,律师深入分析四被申请人混同用工事实,提交证据证明第二被申请人参与绩效考核、第三被申请人参与用工管理,最终促使仲裁委认定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第三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整个办案过程中,律师高效梳理证据链、精准适用法律条文,不仅为申请人争取到近81万元赔偿,还成功维护其出具离职证明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国晖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专业素养与维权力度。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5.《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粤晖民字第0633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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