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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被起诉不当得利200多万,律师辩护无责任的案子
发布时间:2025-05-02 10: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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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情简介
       李某某于XXXX年XX月(具体日期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申请了一笔个人抵押经营贷款,金额为253万元。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李某某指定了一个特定的银行账户作为贷款发放账户,这个账户正是彭某在广发银行珠海市南屏支行开设的。这一指定并非偶然,而是基于一系列微信聊天中的沟通和指示。在一个名为“XX”的微信群中,成员包括李某某、夏某、曾某以及陈某。群聊记录显示,陈某于XXXX年7月16日和7月18日两次向李某某提供了彭某的银行账户信息,用于接收李某某即将申请的贷款。夏某也在群中确认了这一安排,并请求陈某提供彭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以便李某某申请贷款时使用。

       贷款发放后,彭某的银行账户于XXXX年8月19日收到了这笔253万元的款项。然而,李某某并未从彭某处收到任何款项,她原本认为这笔钱是作为出借给夏某的借款本金的一部分,由夏某指令彭某收取的。但在后续李某某起诉夏某的案件中,夏某否认了该笔款项与其有关,导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级判决均未确认这253万元为夏某的借款本金。

       面对这一困境,李某某认为彭某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遂于XXXX年1月5日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彭某返还款项253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彭某无奈,聘请了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辩护。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李某某是否明知并同意将贷款发放至彭某账户;二是彭某收取款项是否有合法依据;三是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四是彭某是否实际占有了该笔款项并因此获利。

      【处理结果

       经过法庭的审理和调查,法院认为:

       1.李某某对于其申请贷款时使用彭某的银行账户作为收款账户是明知的,这从“起飞F4(4)”微信群聊天记录中可以得到证实。
       2.彭某收取款项并非没有法律依据,而是基于陈某的指示,且彭某在收到款项后已按陈某的指示将款项转入了多个银行账户,并未保留任何余款。
       3.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由于李某某在起诉夏某的案件中已将该笔款项纳入诉讼请求,表明她一直在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本案并未过诉讼时效。
       4.彭某并未实际占有该笔款项,其账户仅作为陈某收取李某某款项进行走账的账户,因此不构成获利。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李某某将彭某的银行账户提供给贷款银行用于收取贷款,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遂判决驳回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李某某负担。

      【案例评析

       在此案件中,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展现了出色的专业素养和辩护能力。面对原告李某某的指控,律师首先通过细致的案情分析和证据搜集,成功揭示了案件背后的复杂法律关系。律师指出,李某某明知并同意将贷款发放至彭某账户,且彭某收取款项是基于陈某的指示,并未保留任何余款,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还巧妙地运用了诉讼时效的抗辩,指出李某某在起诉夏某的案件中已将该笔款项纳入诉讼请求,表明她一直在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从而有效地驳斥了原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指控。

       最终,法院采纳了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了驳回李某某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这一结果不仅维护了被告彭某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国晖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复杂民事案件方面的专业能力和法律智慧。

       此外,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还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与交流,充分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意愿,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细致的法律服务。在案件结束后,律师还积极协助当事人处理后续事宜,确保了案件的圆满解决。

      【相关规定

       本案的审理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同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粤晖民字第0914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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