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商品质量纠纷。
【案情简介】
法院案号:(2023)粤03民特1xxx号
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仲裁反请求被申请人):某国际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仲裁反请求申请人):某b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的时间:2022年8月23日。
二、仲裁机构受案号:深圳国际仲裁院(2022)深国仲受5xxx号。
三、仲裁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自2019年2月21日起施行的《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2022年修正)》(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四、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2023年8月18日。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1.某b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b公司)遥控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直接影响无人机操纵和控制。2.某b公司提交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系伪造。3.仲裁机构严重超期,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六、其他应当说明的事实:
(一)仲裁庭认为:本案中,某公司以某b公司交货质量不合格,导致某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请求解除《采购合同》的主张没有任何依据,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中某公司与某b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由某公司向某b公司采购遥控器,将某b公司供应的遥控器与无人机其他硬件、软件系统集成组装为完整的无人机产品后,出售给某部队。因此,某b公司向某公司供应的仅是无人机的部分组件,而非整个无人机产品。根据常理,无人机作为一个集成产品,各硬件、软件系统的质量、适配程度以及运行环境(包括是否有干扰、阻拦,以及环境温度是否过高或者过低等)均会不同程度影响无人机各部件的运行状况以及无人机的飞行情况。某公司主张,无人机飞行过程中,某b公司提供的遥控器存在通信距离短、卡顿、黑屏等现象,但如前所述,在相关因素均有可能影响遥控器及无人机运行的情况下,某公司并不能证明前述现象的出现与遥控器质量问题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某公司主张某b公司提供的遥控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依据不足。
其次,本案中某公司主要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某b公司交付的遥控器存在质量问题,但从证明力的角度来看,微信聊天记录系相关当事人之间当时的沟通往来,具有一定主观性及局限性,仅凭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某b公司提供的产品具有严重质量问题。在某公司没有提供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某公司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后,本案中某b公司提交了遥控器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以证明交付的产品质量合格,在某公司没有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某b公司的主张应予采信。
(二)仲裁裁决显示:根据《仲裁规则》第五十条之规定,本案裁决作出期限延至2023年8月18日。
法院审理认为:
申请人某公司申请撤销的仲裁裁决为国内仲裁裁决,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审查。首先,“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是指:1.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2.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3.该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真实性。本案中,某公司主张某b公司提交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格证》系伪造的,但该些证据并非仲裁庭认定事实唯一证据,且某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证据系“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真实性”,某公司以上述证据系某b公司单方制作为由主张证据系伪造,本院不予采信。
至于仲裁庭采信上述证据而不采信某公司提交的证据,系仲裁庭实体认定的内容,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某公司据此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仲裁规则》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确有特殊情况和正当理由需要延长裁决期限的,由仲裁庭提请仲裁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本案仲裁期限已经延长至2023年8月18日,本案仲裁裁决的作出未超过该仲裁期限,且即使存在程序超期的情形,某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因此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因此,某公司主张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仲裁裁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处理结果】
申请人某公司的撤裁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某国际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某国际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例评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申请人某公司试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对一项已经作出的仲裁裁决提出撤裁申请。然而,面对这一挑战,国晖律师团队展现出了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洞察力。他们通过对案件事实的细致梳理和对法律条文的深入研究,成功地指出了申请人撤裁申请中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庭审过程中,国晖律师凭借其出色的辩论技巧,有力地反驳了申请人的各项主张。不仅清晰地阐述了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还巧妙地揭示了申请人撤裁请求的荒谬与无理。最终,在国晖律师的精心策划和有力辩护下,法院依法作出了驳回申请人某公司撤裁申请的裁定,这一结果无疑是对国晖律师专业能力和辩护水平的最高肯定。
【相关规定】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粤晖民字第2187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