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内容时,可申请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16-03-14 10:5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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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贷款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号。
原告揭某,男,1968年9月1日生,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xx县xx村xx号。
被告深圳市xx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号。
被告崔某,女,1987年8月20日,住所地:河南省西平县xx村。
被告李某,男,1976年10月16日,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xx路xx号。
原告称:原告xx包装公司与被告xx电器公司于2012年8月7日签订了定作合同,双方建立了供应商与客户的长期合同关系。被告xx电器公司拖欠原告xx包装公司货款,被告崔某及被告李某出具了一份内容为被告xx电器公司会在2014年10月30日前全部结清原告xx包装公司货款的欠条,且于2014年3月16日书写了一份《付款承诺书》,承诺:被告李某欠原告揭某欠款金额按欠条为准,每星期付给揭某2万元,如连续两个星期未付款,愿意将公司设备或两人资产做抵押或当地法院裁判。但至今三被告均无履行承诺还款的义务,为维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判决:1.三被告向两原告支付未付款总额人民币423209元;2.三被告向两原告承担支付未付款的连带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两原告共同委托国晖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
三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的违约责任?
【处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深圳市xx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原告揭某与被告深圳市xx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崔某、被告李某确认被告深圳市xx电器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深圳市xx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货款408209元;
二、两原告与三被告同意由被告深圳市xx电器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xx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分10期支付上述款项;
三、若被告深圳市xx电器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则原告有权就408209元中的全部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
四、被告崔某、被告李某对被告深圳市xx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崔某、被告李某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深圳市xx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五、如被告深圳市xx电器有限公司按上述约定足额支付款项后,两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两原告与三被告不再就本案主张任何权利。
【案例评析】
本案是贷款引发的纠纷,原告深圳市xx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xx电器有限公司是长期的供应商与客户的合作关系。于2014年3月4日止,被告深圳市xx电器有限公司欠付原告深圳市xx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货款总额423209元,被告深圳市xx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崔某、被告李某为此签下一份欠条及一份《付款承诺书》。但三被告并未按承诺书的约定按时偿还欠款,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法律的手段主张自己的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的主持下,两原告考虑到与三被告多年的友好的合作关系,与三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被告深圳市xx电器有限公司分十期偿还货款。
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中约定被告分期付款期限已到,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两原告催告后,被告仍不按照民事调解书中的内容支付货款。两原告的权益严重受到侵害,两原告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已终结。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289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