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合伙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男,壮族,住广西X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某,男,壮族,住广西X镇。
2021年4月9日,被告韦某称有项目合作,需要原告黄某投资入股。事后原告黄某通过银行账户向被告韦某转付了10万元。同年9月29日,经双方协商,原告黄某退出项目合作,被告韦某承诺退还原告黄某10万元。经原告黄某多次催促,被告韦某仅于2022年5月30日退还2万元,剩余8万元至今未履行退还义务。原告黄某认为,原、被告在微信达成债权债务确认,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约定合法有效,被告韦某未按确定的还款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8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年利率3.85%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7543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黄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国晖律师的指导下,向法院院提交的证据有:1.微信聊天截图、客户回单,证明2021年4月9日,被告韦某称有项目合作,需要原告黄某投资入股,事后原告黄某通过银行账户向被告韦某转付了10万元,其中2021年4月9日转5万元,4月10日转5万元。2.微信聊天截图、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证明(1)9月29日,经双方协商,原告黄某退出项目合作,被告韦某承诺退还原告黄某10万元;(2)经原告黄某多次催促,被告韦某仅于2022年5月30日退还2万元,剩余8万元至今未履行退还义务。
被告韦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后提交书面答辩状称:
1.本案不能认定为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而是投资合伙关系。原告黄某在诉状中也自认,其向被告韦某转账的10万元属于项目投资并非借款,故本案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不妥。既然双方为投资合伙关系,根据合伙“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原告黄某所支付的10万元,不能以借款为理由主张退还。
2.原告黄某支付的10万元已全部转入合伙对公账户用于合伙开支,不能退回。原告黄某分别于2021年4月9日、2021年4月10日向被告韦某支付共计10万元投资款,根据合伙的约定,被告韦某已经在收到10万元后的第三天即2021年4月14日转入合伙人陈某账号17.2万元,用于酒吧装修开支,10万元不是被告韦某个人使用,合伙投资款不能退还给原告黄某。
3.即便退还,被告韦某并非还款的责任主体。除被告韦某外,当时原告黄某参与酒吧投资的合伙人还有陆某、李某等9人。因此,就算应当偿还原告黄某款项,也是全体合伙人的共同责任,原告黄某遗漏了责任主体。
4.原告黄某以双方的聊天记录作为诉求被告韦某退还款项的依据不成立。聊天记录原告黄某的自认行为,说明被告韦某不用偿还款项(聊天记录中,原告黄某对被告韦某说:全,酒吧我的这点股有人要吗?我退喂,我下步有打算。被告韦某答:我跟陆总商量了,没问题的),由上述对话可知,原告黄某投入10万元后对酒吧享有一定的股份,但其想退股,在没有人同意接手的情况下,是无理由起诉退还的。原告黄某以被告韦某在微信中认可先给2万元,就当作认定被告韦某同意偿还涉案的所有款项是错误的。
【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处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根据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原告黄某确有出资与被告韦某共同经营酒吧的意思表示,原告黄某转给被告韦某的10万元为出资款,双方为合伙关系,法院予以确认,本案应为合伙合同纠纷。被告韦某提出的原告黄某的合伙人除其本人外还有陆某、李某等9人,原告黄某遗漏责任主体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本案处理的是原告黄某与被告韦某的合伙关系,和被告韦某与案外人的合伙关系无关。
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伙合同关系,原告黄某要求退股属于解除合伙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被告韦某称没有问题即为同意解除合伙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双方的合伙关系于2021年9月29日解除。合伙合同解除时,原、被告应就合伙财产进行清算,明确是否有合伙债务需要分担,是否有合伙利润进行分配,本案被告韦某在答应解除合伙合同关系时同意退款,在原告黄某获得2万元并催促其退还剩余8万时也未提出异议,说明当时被告韦某已经答应退还全部出资款给原告黄某。
因原、被告对具体的退款时间未作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原告黄某可以要求被告韦某在合理期限内退还。经原告黄某多次催款,被告韦某仅于2022年5月30日退还2万元,余下8万元至今未退,原告黄某请求被告韦某退还余下8万元出资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黄某出资款8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8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30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994元,财产保全费895元,由被告韦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合伙合同纠纷。合伙合同解除时,原、被告应就合伙财产进行清算,明确是否有合伙债务需要分担,是否有合伙利润进行分配。本案中,被告答应退还全部出资款给原告黄某,却仅退了2万元。原告催被告退还剩余8万元无果后,只好委托国晖律师介入维权。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邕晖民字第0207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