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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辞退后索赔22万余,国晖助用人单位减少支出!
发布时间:2024-01-22 14: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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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黄某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信宜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XXXX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住所: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2021年6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司机,入职后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工资由月薪9000元、全勤奖300元、安全奖500元、餐补20元/餐及加班费构成。其中,缺勤工资及应发工资由9000元除以当月自然天数再乘以缺勤或出勤天数而得。2022年5月2日申请人因未向公司领导请假被辞退,属违法辞退。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9800元;
       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工作日加班工资64064元;
       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休息日加班工资98880元;
       5.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1620元;
       6.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
       被申请人为解决本次纠纷,减少支出,委托国晖律师介入本案,国晖律师接受委托,了解案情后,遵照当事人的意愿,作出如下辩护意见:参照表是按照申请人主张的数值计算,确认参照表上正常工作日、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出勤天数,但出勤天数对应的时数是没有那么多的。微信群打卡记录显示了申请人上班打卡时间基本在6点左右至7点左右;证人出具的证明载明由于早晚高峰期间不能行驶,在下午3点半左右或4点左右就下班,不会超过5点,晚高峰为5点至8点;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产值表显示了申请人的上班情况。申请人主张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工资及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加班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应否向申请人支付上述加班工资?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仲裁委员会认定:
       申请人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正常工作日出勤天数分别为21天、21天、22天、14天、9天、12天、23天、10天、9天、8天、21天,休息日加班天数分别为8天。
       最终,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5276.49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纠纷。本案中,申请人被辞退后向被申请人索赔222364元万余元,被申请人为解决本次纠纷,委托国晖律师代理该案,国晖律师了解案情后,积极收集有利证据,最终,被申请人仅支付15276.49元结案,委托人对于国晖律师的专业表示高度认可。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PHMS0043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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