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首页 > 工伤事故部 > 国晖案例

上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以上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2017-11-17 14:25:55
浏览量:2133
        【案  由】工伤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高某,女,1972年10月30日生,户籍地址:湖南省衡南县xx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xx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xx路xx厂房xx栋,法定代表人:黄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6年6月2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生产线员工,合同约定按11.78小时计发工资。2016年7月15日,申请人在深盐路与东湾路交汇处因上下班交通事故受伤后,在深圳市盐田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第一次住院时间为2016年7月16日至2016年8月1日,第二次住院时间为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7日,共住院22天。后申请人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于2017年2月22日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7年3月28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申请人的伤情为10级伤残,医疗终结期为2017年1月15日。但是,自申请人发生事故后,被申请人并没有按实际工资发放。此外,被申请人还拒绝向申请人支付工伤赔偿。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停工留薪期(2016年7月15日至2017年1月15日)工资10594.77元;2.护理费7698.41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207.2元;4.律师费3000元;以上款项共计37500.38元。申请人提交了劳动合同、住院记录、工伤认定结果等为证。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未足额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申请人相关的工伤待遇赔偿?
        【处理结果】
        在深圳市盐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14日前转账支付申请人人民币23000元;
        二、被申请人配合申请人办理工伤理赔手续;
        三、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16年11月29日解除,所有权利义务终止。
        【案例评析】
        本案系工伤赔偿纠纷。本案中,申请人是在上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害,符合工伤的条件,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足额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最后,本案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关于本案的劳动争议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2354档案编写】

法律疑难、快速解答,扫码即可与在线律师沟通。

︿

打开手机浏览器扫一扫

电话咨询热线:

400-6262-163


在线咨询
微信公众号
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
内部平台
案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