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 抢劫罪不起诉案
【案 情简 介】
当事人朱某某,一名年仅16岁的在校学生,因涉嫌抢劫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案件起源于一次简单的民事债务纠纷,却因处理不当而升级为刑事案件。
2024年9月,朱某某与被害人尤某某等人在坪山区某台球室打台球,共消费80元人民币,事先约定AA制付款。然而,事后朱某某及其同伴逃单,仅由尤某某支付了部分费用。台球店老板随后向骆某某(朱某某的同伴)追讨欠款,骆某某多次向尤某某索要未果。
2024年10月31日,朱某某与骆某某、梁某某、胡某某一同前往尤某某的宿舍,以索要台球费为由要求尤某某还钱,并威胁若不给钱将对其实施殴打。尤某某出于恐惧,遂与朱某某一起向自己母亲撒谎骗到150元,并将其中100元转账至骆某某的微信账户。收到款项后,朱某某等人将尤某某带至另一宿舍,共同对其实施了多轮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尤某某被迫说出其微信支付密码,骆某某操作转账50元至自己微信账户。殴打结束后,尤某某前往派出所报警,经鉴定,其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件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迅速立案侦查,并将朱某某等人抓获归案。随后,案件移送至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此期间,国晖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朱某某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专业律师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会见了朱某某,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了解和分析。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朱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检察机关认为,朱某某等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而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则提出,朱某某的行为系民事债务纠纷引发的临时冲突,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目的,且暴力行为与取财行为存在明显分离,因此不构成抢劫罪。
【处理结果】
经过深入细致的辩护工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成功说服了检察机关。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朱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未成年人,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同时,检察机关还建议侦查机关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橙黄色手机充电线一条。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展现出了高度的专业素养和卓越的辩护能力。律师通过深入细致的案情分析和证据梳理,成功揭示了案件背后的民事债务纠纷本质,从而有力驳斥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律师还充分利用了朱某某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等有利因素,为朱某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处理结果。
这一成功案例不仅彰显了国晖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实力,也体现了律师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深切关怀和积极维护。通过律师的不懈努力,朱某某得以避免刑事处罚,为其未来的成长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坪晖刑字第0003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