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24年初,原告何某某(男,1959年10月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与被告XX商业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之间发生了一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何某某出于对车辆占有使用的需求,与XX公司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中约定,XX公司将其对第三人宋某某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何某某,并将与该债权相关的质押物——一辆宝马车辆(车牌号粤B71XXX)交付给何某某。何某某在签订协议当日,通过案外人提供的二维码向XX公司指定的收款人支付了共计188000元的转让款。然而,在付款后的次日,该质押车辆即被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据生效判决强制执行拖走。何某某在车辆被拖走后才发现,XX公司在签订协议时并未告知其车辆已被法院强制执行的事实,认为XX公司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何某某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解除,并要求XX公司退还已支付的转让款。
【争议焦点】
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是否因XX公司的欺诈行为而应当解除?XX公司是否应向何某某退还已支付的转让款?
【处理结果】
本案经过法院的公开开庭审理,法官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进行了综合审查,并作出了如下判决:
1.确认合同无效:法院认为,何某某与XX公司虽签订了名为《债权转让协议书》的合同,但双方的真实交易目的并非转让特定债权,而是转让具有一定权利瑕疵的车辆所有权或使用权。双方的行为构成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该《债权转让协议书》无效。
2.款项返还:鉴于合同无效,且XX公司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行为,未充分披露车辆已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重要事实,导致何某某在客观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法院判决XX公司应向何某某返还款项183000元。
3.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对于何某某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4.诉讼费用分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何某某负担108元,XX公司负担3952元。
【案例评析】
国晖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此案时,充分展现了其专业性和严谨性。
律师首先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明确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即合同的效力及款项的返还问题。在准备证据材料时,律师精心收集了双方签订的协议、付款凭证、执行裁定书等关键证据,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庭审过程中,律师逻辑清晰、条理分明地阐述了代理意见,有力地驳斥了被告的抗辩理由。律师指出,XX公司在签订协议时隐瞒了车辆已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重要事实,构成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
同时,律师还强调了何某某在签订协议时虽知悉车辆无法过户,但对车辆已被法院强制执行的事实并不知情,因此XX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此外,律师在代理过程中还充分考虑了原告的实际损失,通过合理的诉讼请求为原告争取了最大的权益。
【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案中,何某某与XX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实际上是以债权转让为名,行车辆买卖之实,构成虚假的意思表示,因此该协议无效。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XX公司应向何某某返还款项。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国晖(2024)粤晖民字第0890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