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4年10,江海通讯器材商店的常*将人民币67500元汇致深圳埃立特公司指定的帐号,并指明该款是用于购买深圳埃立特公司的手机(托普S518兰色机)共50台。当日,深圳埃立特公司确认收到上述货款。但该公司并未按双方约定发货,并于2004年10月8日发来《窜货处罚单》,该处罚单以江海通讯违反该公司单方面制定的《深圳市埃立特公司关于S518窜货的管理及处罚的补充规定》为由,将江海通讯器材商店的货款全部扣压充当罚款。事情发生后,常*非常着急,因他人在武汉,生意又走不开,无法亲往深圳处理相关事宜,在此情况下当即委托本站顾律师为其追讨货款。
律师意见:
经了解全案事实后,顾律师向其提供了以下意见
常*已经按照深圳埃立特公司要求提前支付了购买手机的货款,该公司就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向购货方发货,但埃立特公司非但不发货,甚至还以一些毫无根据的理由将常*的货款扣压,埃立特公司此举已构成重大违约。鉴于此,顾律师建议常*即时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正式通知该公司,要求返还全部的货款。随后,顾律师协助常*准备了完善齐备的证据材料,起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深圳埃立特公司接到法院传票后,在我方合法合理的诉求及完整有力的证据下,迫于压力,主动与我方调解,最终本案以深圳埃力特公司同意返还货款及我方撤诉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