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5日,荣昌利公司与依源公司签订《购货合同》,约定由依源公司向荣昌利公司供应毛巾产品,合同约定依源公司应在2008年5月15日之前交货,如果不能按期交货则按货款的10%承担违约金,另荣昌利公司可要求赔偿损失及作退货处理。合同签订之后,依源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规定供货,绝大部分的货物都在2008年5月15日后才交付,有些货物甚至延迟交货长达一个多月。因依源公司迟延交货直接导致荣昌利公司与外商签订的供货合同不能履行,此后荣昌利公司多次要求依源公司按约支付违约金并对部分货物作退货处理,但依源公司对荣昌利公司这一正当要求根本不予理睬。
为维权,荣昌利公司特委托顾律师代其提起诉讼。经了解案情后,顾律师为其精心收集了充足的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因原告证据充分、主张合理,两级法院均支持了原告荣昌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至此,荣昌利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完全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