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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带勇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向邓某亲属了解相关案件情况,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邓某。在了解相关案情并取得部分证据后,何带勇律师将有关证据寄送给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并出具了认为邓某无罪的《法律意见书》。但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没有采纳何带勇律师的意见和相关证据。
邓某的案件移送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之后,何带勇律师继续积极与经办检察官沟通和联系,使经办检察官充分了解案情,导致南山区检察院决定案件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补充侦查。与此同时,何带勇律师指导邓某女儿,到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邓某有利的手机短信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何带勇律师再将公证书提交给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再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将公证书作为补充侦查材料的一部分移送给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收到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补充侦查的材料后,经慎重研究,决定将案件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同时建议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撤销案件。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在进行相应调查后,经研究于2010年7月1日以邓某不构成诈骗罪为由决定撤销案件,同日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无罪释放邓某。
经过何带勇律师的不懈努力,终于使邓某无罪释放,邓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本案办理终结。
本案材料经整理后留存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2010)XS102-438-4077”号档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