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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民商事、金融、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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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原告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认为被告郭某在向深圳市**货运有限公司追索郭某儿子死亡的工伤赔偿款项时,错误占据原告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室,阻碍原告办公并损坏原告财产,因此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郭某赔偿人民币488524.36元并赔礼道歉。被告郭某不服,要求委托何带勇律师代为应诉。
接受委托后,何带勇律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研究原告的诉讼请求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辩驳。
何带勇律师认为:
1、被告没有霸占原告办公室,没有损坏原告任何财产,原告提供的全部证据不真实,不合法,不能充分确凿地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理应予以驳回;
2、原告与深圳市**货运有限公司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两公司的老板和实际控制人都是刘**。被告到原告公司只是想与其老板刘**协商执行生效仲裁裁决的事宜,要求得到儿子死亡的相应的工伤赔偿款项,被告行为及理由合理合法;
3、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适用赔礼道歉的方式。另外,被告没有侵犯原告法人任何商业声誉和名誉权。
经过扎实的准备和有力的抗辩,何带勇律师的主张和观点均得到了一审福田区人民法院和二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认可。最后,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郭某胜诉。
本案件材料经整理后留存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2008)MS373-700-1178”档案内。
附:本案相关报道《儿子被撞死父亲难获赔偿,强占办公室讨说法(图)》http://news.qq.com/a/20071112/00193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