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国强律师
深圳29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
杜婉纯律师
深圳17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民商事、公司法、刑事。
经玉才律师
深圳13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企业、个人、专项法律顾问/重大诉讼
赵启太律师
深圳18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复杂疑难案件,公司(基金)、合同纠纷、房地产、刑事辩护
2003年11月份,房地产开发商深圳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是物业管理用房的房屋,以办公用房的形式卖给周**。在周**付第一阶段房款680620元后,由于该房是物业管理用房,无法办法抵押贷款手续,导致周**没有支付后期房款。另外,该房也无法办法房产过户手续。但该房已交付装修和使用。
因各种原因,房地产开发商深圳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多次与周**协商,要求原款退房,但被周**拒绝。房地产开发商深圳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是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周**要求被告周**返还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70多万元,被告周**不服,要求委托何带勇律师应诉。
何带勇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分析案情,认定本案过错责任方应为原告深圳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责任应由原告深圳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并代理被告周**进行了有力的抗辩。在“(2007)深福法民三初字第734号”中,由于原告没有信心,当庭撤诉。
开庭后,原告认真研究了何带勇律师的答辩书和反诉状,感觉胜诉希望渺茫,再次主动找到被告周**和代理人何带勇律师,要求和解。最后,双方签订和解协议,除要求退回物业管理房以外,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赔偿和支付70多万元房屋使用费等其他所有诉讼请求,并同意赔偿被告周**人民币1012765元和反诉的诉讼费用,被告归还争议房屋,双方均向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本案最终得到妥善解决,双方当事人对何带勇律师的代理行为均十分满意。
本案件材料经整理后留存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2007)MS266-266-393”档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