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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文某于
2011年,文某突然找到深圳市大浪某股份合作公司,声称其于
接受委托后,何带勇律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研究原告文某的证据以及委托人深圳市大浪某股份合作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并指导委托人深圳市大浪某股份合作公司收集完善了证据,制定了相应的应诉抗辩策略。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何带勇律师提出以下抗辩主张:
一、文某是与其他5户共计6户交纳9万元地皮款,因此文某一人无权代表其他5户单独一人起诉。文某没有充分的原告主体资格,理应予以判决驳回。
二、被告深圳市大浪某股份合作公司是于
三、原告于
四、原告提供的国土部门的权威资料均已经证明文某、文某妹妹、文某哥哥、文某亲戚蔡某等人均已在宅基地所在地登记有私人建房的房产,说明原告已经取得相应的房产权利。原告在没有任何证据推翻国土部门资料的前提下,也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前提下无端推测被告侵占了原告宅基地,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任何证据支持,理应予以判决驳回。
五、被告推测,原告起诉有以下三种可能:
1、原告或其受托人已经建好相应的私宅,只是因为原告之间或与其受托人之间因纠纷协商不成,原告便无理起诉被告,想让被告赔偿其损失;
2、原告的受托人已经建好相应的私宅,受托人私自侵占原告利益或偷偷将其私宅转卖。只是因为原告找不到受托人,或与其受托人之间因纠纷协商不成,原告便无理起诉被告,想让被告赔偿其损失;
3、原告宅基地被周边其他第三方侵占建起私宅,原告找不到真正的侵权人,便无理起诉被告,想让被告赔偿其损失。
被告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侵占了原告的宅基地,应属于侵权纠纷。对于侵权纠纷,原告应提出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并且应推翻国土部门登记原告等人已经建有私宅的权威证据,而不能仅仅依据原告的无理推测就认定被告侵占了原告的宅基地。原告如果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侵占了原告的宅基地,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9年的利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理应予以判决驳回。
一审开庭过程中,原告文某在听取何带勇律师的抗辩主张后,自己感觉胜诉无望,为此申请向法院撤诉,本案办理终结。
本案件材料经整理后留存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2011)MS1501-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