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日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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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交通事故、离婚、商品房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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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林某与王某系一般朋友关系,在生意上有业务往来,林某给王某打有欠条。一天,林某通过使用暴力逼迫王某交出7000元欠条。王某报案后,林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罪刑事拘留。刘律师接受林某亲属委托后,即到看守所会见了林某,了解案情。之后,向公安机关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林某不构成抢劫罪,理由是:1、林某通过实施暴力来收回欠条,目的是为了消除债务;2、该欠条不能视为财物,逼迫王某交出欠条,是因货款纠纷引起的,不具备抢劫的客观要件,只是一种赖账行为;3、林某应对殴打王某的暴力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公安机关坚持林某构成抢劫罪,其理由是:欠条属于刑法上的公私财物,是具有财产权利的债权文书;林某行为的最终目的是非法占有王某的7000元货款。起诉至检察院后,刘律师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完善了林某不构成犯罪的证据材料,证明林某与王某之间有买卖纠纷的事实,再一次向检察院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检察院经过退卷补充侦查,综合全案特殊情节后,采纳了律师的法律意见,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