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秋芳律师
深圳24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企业合规、刑民交叉及非诉、法律顾问
陈嘉豪律师
深圳8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刑事,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公司股权,建设工程纠纷
陈浩律师
深圳12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
谢挺律师
深圳16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民商事、金融、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案情简介:郭某的丈夫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郭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者支付包括其腹中胎儿的抚养费等多项赔偿。
案件焦点:胎儿能否要求赔偿抚养费?
案件评析:首先,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不是法律认可的民事主体,不享有赔偿请求权。第二、对于怀孕期间,胎儿的父母因侵权致死,胎儿是不能请求赔偿抚养费的,理由是胎儿不具有主体资格。第三、出生后的婴儿,对于怀孕期间的胎儿或胎儿的父母受到损害,法律认可其享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抚养请求权。
司法建议:1、受害人郭某可先就其丈夫的损害赔偿问题要求法院先行审理判决;2、关于胎儿的抚养费问题,待胎儿出生后再由其主张支付抚养费的请求;3、要求肇事者支付胎儿抚养费案件,可要求法院中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