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强、吴某投机倒把罪经辩护
改判伪造公文、印章罪案例
本所钟勇军律师作为吴某投机倒把一案[(2009)深中法刑经初字第19号]被告人之一吴某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定性不准及应改判为伪造文书、印章罪的辩护意见,该意见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作出改变定性的判决,从投机倒把罪改变定性为伪造文书、印章罪,伪造文书、印章罪的刑罚较轻,被告人吴某仅处以七年有期徒刑。
一、基本案情
2006年3月,被告人陈某强将其在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购买一辆罚没汽车而取得的“深圳市公安局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提供给被告人吴某作为样板进行伪造。之后,被告人吴某照样板伪刻了“深圳市公安局”印章一枚,并委托吴某思(另案处理)打印该种文书。2006年10月至2007年8月间,被告人陈某强先后多次将需上牌的汽车车架号、发动机号等资料告知被告人吴某,由吴某委托吴某思共打印了该种文书33份后,加盖了“深圳市公安局”的印章并分别附上假发票,以每份5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陈某强,获利16500余元;被告人陈某强又将伪造的文书及假发票以每份8000元至13000元不等的价格转手卖给郝*生、曾*林(均另案处理),共获利244,000元。
二、公诉机关控诉意见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投机倒把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罚。
三、辩护人辩护意见
作为吴某辩护人的钟勇军律师,明确提出公诉人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在本案定性上适用法律不当,应定性为伪造公文、印章罪才对。在本案中,钟律师是唯一能在法庭上提出这个辩护意见的辩护人。
四、法院认为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强、吴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结伙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公文、印章罪,情节严重,均应依法予以严惩。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两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但对两被告人的行为定性欠妥,应予纠正。
五、法院判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钟勇军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两被告人犯伪造公文、印章罪。
六、意义
本案如定性为投机倒把罪,主犯的徒刑应为无期徒刑,从犯应为有期徒刑。但定性为伪造公文、印章罪,主犯的刑期只有8年,从犯的刑期只有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