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其走私毒品案
本所钟勇军律师作为黄某其走私毒品一案[(2009)深中法刑经初字第177号]被告人黄某其的辩护人,提出黄某其主观上不知道所携带的是毒品,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法院对该意见予以考虑,最终以走私毒品罪,对被告人黄某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基本案情
2007年11月27号16时30分,被告人黄某其乘坐GZ346国际航班从荷兰阿姆斯特丹飞抵深圳福永国际机场,在通过机场海关通道时,选择走绿色通道,没有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被海关官员其从携带的行李中查获4包绿色药片和9包白色药片,共计11964片,经检验是国家一类管制精神药品亚甲基双氧甲基苯丙胺,净重3908.1克。
公诉机关控诉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1月27日,被告人黄某其乘坐GZ346国际航班从荷兰阿姆斯特丹飞抵深圳福永机场在经过机场海关绿色通道时,被海关员从其携带的行李袋内缴获二盒药片,共计11964片,经检验是国家一类管制精神药品亚甲基双氧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黄某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走私毒品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黄某其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其行李中所查获物品是朋友托带的,其主观上不知道所携带的是毒品,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
被告人黄某其携带毒品,选走海关绿色通道,企图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走私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罪名成立。
法院判决
被告人黄某其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手表一块、手机一台、港币100元、马币100元。
查获的毒品甲基双氧甲苯丙胺,3908.1克,予以没收。
意义
依照我国刑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其走私甲基苯丙胺的达3908.1克,在钟勇军律师依法辩护下,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的较轻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