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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2011】深仲医患调字第1号
申请人:朱某,身份证号码:。。。。。。,地址:深圳市。。。。。。
委托代理人:钟勇军,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申请人之配偶,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深圳市×人民医院,地址:。。。。。。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深圳市×人民医院员工
委托代理人:费某,深圳市×人民医院员工
深圳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书》以及申请人于2010年12月30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于2011年1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上述医患纠纷所提出的仲裁申请(深仲医患受字【2011】第2号)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预交了仲裁费。
本案的审理程序适用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选定任某为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徐某为仲裁员。由于双方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指定陈某为首席仲裁员,2011年1月28日,本案仲裁庭由仲裁员任某、徐某和首席仲裁员陈某组成。
2011年2月23日,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钟勇军、刘某,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孙某到庭。在仲裁庭主持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本案纠纷的解决进行了协商并达成调解协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医患纠纷,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药费23669元;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误工费31035元、护理费18173元、营养费5040元、交通费500元、纸尿布500元,合计人民币55248元;三、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0000元;四、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在仲裁庭主持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本案纠纷的解决进行了认真协商,并于2011年2月28日达成并签订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一次性给予申请人赔偿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陪护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二、在被申请人依本协议支付全部款项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因此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涉及后续治疗、疗养或其他因此引起的所有风险、后果、法律责任及费用均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本协议内容经仲裁庭制作调解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收后即生效。赔偿款项人民币陆万元由被申请人收到调解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
四、本案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
仲裁庭认为,本案争议双方均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有权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上述调解协议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仲裁庭予以确认。
仲裁庭现根据双方订立的调解协议制作本调解书。本调解书自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收之日起生效。
首席仲裁员:陈某
仲裁员:任某
仲裁员:徐某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仲裁庭秘书: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