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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908号
(案情介绍)
原告浙江中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虹桥镇仙垟陈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14558418-2。
委托代理人周xx,男,汉族,1979年4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万州区梨树乡梨树街88号1-32,身份证号码:xxxxxxx4084518。
委托代理人钟勇军,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x座xx室,组织机构代码75252xxx.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x飞、人民陪审员罗xx、袁xx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判,并于2010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钟勇军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x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依约交付货物后,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697466元。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浙江中温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6974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7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缴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崔xx
人民陪审员:罗xx
人民陪审员:袁xx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