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世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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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处理结果】
律师意见书
(摘要)
×县公安局:
一、贵局将程某某作为诈骗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程某某没有犯罪事实。
1、本案件的直接证据是:犯罪嫌疑人办理银行卡信息登记资料的笔迹和办卡以及领取被骗65000元时的视听资料和笔迹,但这些证据没有一个是与程某某行为等相符,可初步排除程某某犯罪的可能。
2、贵局仅凭一张复印的身份证登记的号码将程某某刑事拘留没有法律依据。①只要在住过宾馆的人都知道,其身份证是会被扫描的,木马病毒随时可以获取相关的资料和制作相同的身份证。②银行工作人员的控告不具有客观性:a、因为程某某是被网上通缉的,只要看到过通缉令的都认识他;b、银行是厉害关系人,即如果不能抓到犯罪人,他们将承担民事责任;c、一个普通的没有特别特征的开户客户,事隔几个月其工作人员还记得他的相貌,显然不客观。
3、程某某没有作案时间:①程某某是世界500强的富士康公司的工程师,离开公司的机会很少,一年难得有机会出去游玩一次,不可能有时间来诈骗;②
4、程某某没有作案的动机:作为世界500强企业的工程师,其待遇一年在15万以上,不会去为了小小的65000元而花费大量的时间(诈骗案一般都花费相当长的时间),同时,作为犯罪嫌疑人,他会考虑诈骗的后果和成本的。
5、程某某没有作案的环境条件:他单位离×县有500余公里,且没有×县的朋友,本身有不是生意人,且一直在单位上班,不可能认识受害人(60余岁,不会上网),因此,没有沟通的可能。
6、更为明显的是,程某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开户诈骗他人不符合常理。
(二)贵局将程某某作为诈骗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叙,程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也没有可查明的犯罪事实是程某某所为,同时,程某某也不是现行犯,因此,程某某不是刑事拘留的对象,对其刑事拘留没有法律依据。
二、建议。
(一)对程某某没有作案时间和不在现场的证据等,请贵局立即派人对其所在单位的出勤、工资和知情人、
(二)立即撤销对程某某的刑事拘留决定,释放程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