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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汪×等3人因欠他人钱还不起被打,李××,蒋××,何××见状,凑钱代还清,
何继成律师接受李××父亲委托为李××一审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准确,指控犯罪的事实部分不清楚。在本案中,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情节,不具有强迫多人卖淫或多次强迫卖淫的情节,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是主犯为由,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等,建议人民法院判处李××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
【判决结果】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期4年执行。
【判决分析】本案准确把握了关于自首的新司法解释和对强迫卖淫罪中法律条文的文义的精确理解。
下面是一审辩护词(摘要)
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汕头市公安局××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显示,被告人因违反治安(斗殴)的特定违法行为被询问,就主动承认了其他犯罪(强迫卖淫)的事实。由于公诉机关现有的证据并没有证实被告人是通缉犯以及该通缉的范围已经覆盖了汕头市公安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一、关于 ‘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三、关于‘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和‘不同种罪行’的具体认定”的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未被××派出所掌握,因此,被告人主动承认了犯罪事实的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由于被告人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不构成主犯
被告人供述是受何××指使殴打受害人强迫卖淫的,因为自己不忍心殴打,才叫同案犯蒋××教训受害人,卖淫价格也不是被告人决定,不属于指挥、组织者或起主导作用,其收取、分配利益均与蒋××相同,因此,其犯罪地位与蒋××相同,鉴于蒋××已被确认为从犯,因此,被告人李××应当认定为从犯。
三、本案没有强迫多人卖淫或多次强迫卖淫的情节。
现有的证据只能证实控告人汪×是被强迫卖淫的,其他2人没有控告和证言,因此,不能证明强迫“多人”卖淫。
受害人仅仅在××机械厂于
四、量刑请求
被告人因受害人无生活着落、欠钱等才强迫卖淫,主观恶意不是特别恶劣;没有打伤(只是做样子)受害人,也没有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情节并不严重;同时,被告人是初犯、从犯,又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非常好,具有悔罪表现,因此,被告人具有法定的减轻和从轻情节,且判处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
辩护人:何继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