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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医疗事故鉴定,再审改判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
【案情摘要】
在一审诉讼过程中,被告一开始就直接承认本事故构成“医疗事故”,也愿意按照损失的80%承担责任,但认为应当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赔偿项目即没有死亡赔偿金赔偿,同时,抚养费也按照该条例的规定执行,也就是低保标准赔偿。
一审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判决,同时根据公平原则支持了50%死亡赔偿金。患者家属(原告)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二审改判将死亡赔偿金减去,共判决赔偿原告损失41621.18元。
原告以没有医疗事故鉴定,不能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由,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案争议的焦点】1、按什么标准赔偿?2、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是否可以同时主张?
本案代理人何继成律师认为,被告可以以医疗事故作为抗辩理由,但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专业部门即医学会的鉴定才能确认,人民法院可以审查医学会的鉴定是否合法有效,却不具有确认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职能。另外,如果被告认为构成医疗事故法院予以确认,那么,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是否可以据此处罚相关责任人?同时,被告认为构成了医疗事故,那么,是几级医疗事故?如不能确定医疗事故的等级,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就不能确定赔偿。因此,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赔偿。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