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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邓某
被告:深圳市甲公司
邓某于2005年12月转入深圳市甲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6年8月,邓某结婚(其实已怀孕6个月余),甲公司安排其他人接手邓某的工作,未明确安排邓某的具体工作。邓某声称:深圳市甲公司人事部主任口头承诺之后至产假期间每月发放500元生活费。9月底,双方正式交接。9月份生活费迟延发放。
深圳市甲公司自2006年9月始为邓某购买社保。
邓某提出仲裁,要求:1、支付自9月份至哺乳期满共15个月的基本工资;2、补购买自2006年1月起的社保。
【代理策略】
本案最大问题始在于:“三期”内工资能否一并主张!从案件本身看,甲公司尚未发生不按规定支付工资的情况,至提起仲裁之日,仅存在9月份发放工资迟延及不足额支付的事实。甲公司并未明确辞退邓某,结果可能分期处理。
另一问题始邓某的基本工资究竟是多少?邓某常年在东莞工作,工资、提成、报销全部通过银行支付,未有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及提成比例,从邓的银行账户记录来看,并无很直接的证据证明工资为1250元。
由于原告方缺乏每月工资数额的关键证据,因此,我方侧重调解处理案件。
【处理结果】
经协商,甲公司一次性给予邓某经济补偿金(含经济补偿金、工资、社会保险金等所有费用)11000元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邓某向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撤诉。
【案件启示】当事人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前,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以免仲裁和诉讼的被动。
(本案当事人名称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