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要求出国培训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0-07-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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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外资企业登出了一则招聘广告写道:“本单位录用的员工将送到国外培训半年至1年”。周某看到后,怦然心动并辞去了原来的工作,顺利地进了该外资企业。加入新单位的周某对工作充满希望,想通过积极的工作得到重视,及早得到出国的机会。但是1年过去了,出国培训的事情依然没有动静,也没有听说哪位同事出国培训了,周某找到单位负责人理论:“单位应当履行在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单位负责人当面答应一定会考虑周某的要求。几个月过去后,单位还是没有动静,周某觉得明明写好的条件单位却没有给予兑现,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利益,于是将用人单位诉至劳动仲裁委。
单位答辩称,其与周某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单位送周某出国培训的条款,因此单位没有此项义务。招聘广告中的条件并没有写进劳动合同中,因此对单位没有约束力。
【争议焦点】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广告中关于让员工出国的承诺是否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
【案例评析】招聘广告是针对不特定的人员发布的,广告不是要约,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因此,只有将广告的内容约定在劳动合同里才对双方有约束力,但双方在劳动合同里并无关于刘某出国的约定,公司拒绝履行广告承诺不构成违约。
【处理结果】仲裁裁决:周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公司应当承担送周某出国培训的义务。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因为没有写进劳动合同中,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驳回周某提出单位应当履行“招聘广告”中规定的义务的请求。
【案例启示】这是一个并不值得宣传的先例。该用人单位虽然赢了官司,周某没有获得出国培训的机会,但用人单位输掉管理却是不争的事实,不仅是周某的工作积极性、工作热情受到了打击,其他员工对企业信任感/归属感也将受到挫伤,这对用人单位在将来招用优秀人才、激励有潜力人才甚至至留住成熟人才上,必然会产生负面的影响,而消除此负面影响却不是朝夕可以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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