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婉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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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民商事、公司法、刑事。
时秋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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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刑事辩护、企业合规、刑民交叉及非诉、法律顾问
廖观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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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周新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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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刑事辩护。
【案情简介】刘某系B公司员工,于2005年10月入职该公司,任职财务部会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6月1日到2008年5月30日。2007年12月15日,刘某向B公司提出请产假120日,B公司同意其休产假的日期从2007年12月15日起2008年4月15日止。2008年4月16日后刘某回B公司上班,因刘某产假期间B公司已经招聘其他人员接替刘某的工作,B公司遂将刘某调到业务部门任文员工作,工资待遇不变,刘某不同意,B公司遂对刘某放假,并将其工资支付到2008年5月30日。2008年5月30日后,刘某劳动合同到期后,B公司通知刘某,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刘某要求B公司支付其到哺乳期结束的工资,B公司不同意,刘某遂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刘某在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后,B公司可否终止与刘某的劳动合同。
【案例评析】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受法律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雇三期的女职工,如果三期的女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合同应当延期到三期结束之日止。因刘某尚在哺乳期,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哺乳期劳动合同到期的,其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哺乳期结束。因此B公司在刘某合同到期后终止其劳动合同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
【处理结果】仲裁庭裁决B公司需支付刘某到哺乳期结束的工资。B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但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刘某的请求。
【案例启示】处在三期的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受法律特别保护,用人单位在解除与处在三期的女职工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慎重,如果三期中的女职工没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法律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和解除与处在三期中的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