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0-07-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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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8年3月5日劳动者刘某入职D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正式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条款齐全。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辞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D公司。2008年3月25日劳动者刘某以家中有事提出辞工,遭到D公司的拒绝。2008年3月28劳动者刘某正式离职,并要求D公司支付其试用期的工资,D公司以劳动者刘某违反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为由不支付试用期工资。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是否合法。试用期内,刘某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评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本案中D公司与劳动者刘某只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其试用期却约定为3个月,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约定无效。同时《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D公司与刘某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辞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D公司”的约定属违法约定而无效。
【处理结果】该案经仲裁庭开庭后调解,D公司全额支付了劳动者刘某试用期的全部工资。
【案例启示】劳动合同关于试用期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均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约定,否则劳动合同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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