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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阿香看上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子,并与房主阿华达成了口头协议,约定162万买下这套房子。
之后,阿香先付了2万元购房定金,阿华也出具一份收条,里面提到双方约定买卖房屋总价为162万元,若违约则按定金两倍退还。
但双方的购房协议一直没有签订。眼见阿华不想卖房子了,阿香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有效,希望阿华将房屋依约卖给自己,并双倍返还定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当事双方虽写了定金收条,可对房款支付时间、付款方式、房屋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都没有进行书面约定,因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没有成立,也尚未达成房屋买卖协议。
最终,法院判决阿华返还阿香2万元,其余诉讼请求均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