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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l995年,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土地管理局在清理城镇规划区内土地市场过程中,发现大沁他拉镇光明一村在同年3月份将其所有的原面包厂十间厂房及其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原旗粮食印刷厂。双方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于l995年4月5日核发了《房屋租赁许可证》。粮食印刷厂l996年9月8日取得《城市规划许可证》后,在该土地新建房屋138平方米。
之后,奈曼旗土地管理局将上述行为定性为“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多次要求租赁双方办理土地租赁的有关手续,但承租方顶着不办。根据有关土地法律法规,l996年10月2日,奈曼旗土地管理局下达“(96)第24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租方粮食厂不服,于l996年10月7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奈土监字(96)第24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经审理,旗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奈曼旗土地管理局“(96)第24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分析】按照现行法,农村集体可以出租厂房或房屋于任何人用于合法的商业目的。但是,承租方粮食印刷厂在承租的场地上又新建了l38平方米的房屋,这有点假借房屋租赁实现土地租赁目的的嫌疑。由于该土地属于农村土地,只有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转让、租赁。因此,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将光明一村出租土地给粮食印刷厂的行为定性为“非法转让土地”。尽管粮食厂与光明一村签署有《房屋场地租赁合同》,但因租赁合同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因而其撤销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在现行法下,人民法院的判决无疑也是正确的。
但是,这正确的判决背后的隐藏着不公正制度安排,这便是农村土地的所有人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村以外的人,从事建设或经营活动。实际上,这等于意味着法律不承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民法上所有权。否则,农民集体自然有权出租土地或房屋;承租人在合法租赁的土地上进行建筑也就是合法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案不存在任何性质的违法,第一,本案涉及的土地本身即是建设用地,并没有违反用途管制;第二,本案承租人也取得《城市规划许可证》,在建设程序上也不违法。因此,如果说本案存在违法行为,所违反的也只是现行法对农村土地不合理的限制性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