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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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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涉外类法律事务、房地产、海事海商。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地产代理公司与被告李某依法成立了居间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但是在被告已明确告知原告其意向购买价为112万元的情况下,原告向李某退还诚意金的事实表明其未能按照王某的意向购买价促成涉案房产的买卖。但是,原告为促成涉案房产的交易做出了一定努力,被告依法应承担原告在此过程中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