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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违约引起的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本所谢文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了诉讼。
案情简介:
原告惠州××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23日签订《租机合约》,合约约定原告租用被告450KW二手美国卡特彼勒柴油发电机组一台,租期三个月,除租金外,原告另向被告支付押金30000元。该发电机组于3月31日开始正式发电,在使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就发生事故停机。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押金及租金。
争议焦点:
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惠州市质量计量监督监测所对本案争议的发电机组进行检测。后检测报告显示:1、发电机无铭牌,无名称,无规格型号,无厂名,无厂址,无设备编号,无合格证。2、发电机外观较旧,部分部件表面锈蚀,漆面脱漆。3、发电机油路有漏油现象。4、发电机活塞杆及连接环断裂,机腔破裂。检查结论为:该台发电机由于活塞杆及连接环断裂,已无法正常安全使用。原告认为发电机组的故障是由于机器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告则认为发电机组的故障是由于原告违规操作,造成机械损坏所致的。
针对被告的答辩,我所律师提出以下理由:
一、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约约定被告应提供卡特彼勒柴油发电机组给原告使用,可是被告提供的却是来路不明的三无产品;且机器质量上存在重大隐患,不能确保机组电力供应正常,给原告带来了损失。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柴油发电机组发生故障,过错方是被告,应由被告承担责任。合约约定柴油发电机组日常操作人员、机组运行润滑油、耗材、保养及维修所需零件均由被告负责提供,原告方一直履行合同约定,发电机一直在被告派遣的操作员的控制之下运行。同时被告未能提出有效证据证明原告操作不当且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复印件,不具有证明力。
审理结果:
在本案的代理中,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规定,积极提供证据,提出中肯的代理意见,使得法院采纳了我方的意见,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原告押金及相应的租金,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案后评析:
本案之所以迅速胜诉,是因为我所律师抓住了被告有违约行为的这个事实,而且通过向法院申请质量鉴定得出的结论证明机器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来进一步证明被告有违约行为,被告应当要承担违约责任。